【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报送资料】
《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相关证明;审核未通过,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原因。
(4)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