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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发表于:2015-12-17 11:53:23 来源: 浏览次数:376次
  •  【业务描述】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税务机关依申请为其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报送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核销,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4)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