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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发表于:2015-12-17 11:52:50 来源: 浏览次数:398次
  •  【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税务机关依申请为其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税务机关依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
      【报送资料】
      (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3)出口货物报关单中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
      (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5)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核销;审核未通过,通知纳税人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4)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