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07月01日 星期一 15:04

政策法规

各分部业务电话

西安碑林总部

西安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天伦盛世2座2404、2503、2504、2506、2604室;
联系电话:029-87862886
咨询审核第一事业部:029-87862886 
咨询审核第二事业部:029-85248480
代账部:029-87861210  029-83326101
开票部:029-87862885
行政部:029-87852954 
财务部:029-85420604 

西安曲江分部

西安曲江新区泛美国际大厦1幢2单元17层1704室
联系电话:029-85325078

西安灞桥分部

西安纺织城堡子村东辰好景大楼5层508号
联系电话:029-83326101

榆林分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南门口肤施路1号国美电器四楼
联系电话:0912-3532616

府谷分公司

榆林市府谷县河滨路德宝大厦4层
联系电话:133 8929 5831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表于:2018-05-04 11:45:57 来源: 浏览次数:138次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4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