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6年11月06日 星期日 04:15

政策法规

各分部业务电话

咨询鉴证部:87862886 

代账一分部:87861210 

代账二分部:85233204 

代账三分部:85325078 

开票一分部:87862885 

开票二分部:85325078 

开票三分部:83326101 

碑林办公地址:友谊东路81号天伦盛世2座2504、2506室 

曲江办公地址:雁南路西延澜山小区2号楼501号 

灞桥办公地址:纺织城堡子村东辰豪景大楼5层8号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表于:2016-10-09 14:27:53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11次

财关税〔2016〕48号

·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