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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陕国税发〔2008〕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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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
又好又快发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履行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和行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8〕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脱钩改制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壮大,对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机关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应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十一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指导意见》,根据新形势要求切实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的作用,达到税务机关、税务中介、纳税人三方共赢的目的。
二、大力支持,促进发展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分别提出了“大力发展现代服务行业”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在2007年12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充分发挥税务中介服务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努力实现行业监管工作的“两个转移”,全面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持续、协调、规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当前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目前,我国税收         活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操作复杂,税收征管力量不足与纳税人业务素质和办税能力整体水平偏低的矛盾日益突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活动中的中介作用,不仅有利于纳税人降低税收遵从成本,而且有利于税务机关提高征管效能。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下列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1.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代办纳税申报;
(2)代办退税及减免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账;
(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
(6)****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2.注册税务师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
(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征管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鉴证业务提出明确要求。
(二)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近年来,我省社会中介服务行业情况较为复杂,社会上一些其他中介组织假借税务中介机构名义,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涉税中介业务,破坏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市场环境,给注册税务师行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严格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准入制,净化行业市场环境。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可承办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受理并快捷办理。对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已经办理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四、加强税务机关廉政建设,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在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同时,应加强内部廉政建设,严禁指定代理、强制代理,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参与税务代理,坚决杜绝违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的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录入时间:2009-2-3 【打印此页】   【关闭】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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