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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印花税核定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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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我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的要求,开展了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两项涉税鉴证工作以及增值税审核工作,涉及企业200余家 。帮助企业解决了不少问题。

 如我们今年审核的一家白酒销售单位,在对该企业进行鉴证工作时,我们的审核人员发现企业用一批白酒与另外一家公司换取了包装盒,而这项经营行为没有做收入。通过我们将视同销售中以物易物依然要做收入,售出的物品需要开具增值税****缴纳增值税,换回的物品也应收取增值税****,并且可以抵扣的税法知识告知企业,企业明白了道理,在税务检查前自行修改了错误并补交了相关税金。企业法人非常感谢我们的工作,诚恳地说:“我们都不是特别懂税法的,在经营过程中难免有一些行为可能与税法不符,经过你们的提醒后我们能够及时改正错误,并且也知道这样的事件以后该如何去做了,以后我们企业还需要多向你们咨询。”

我们还审查了这样一家企业,它原本属建筑行业,因为与一个大公司做成了一笔销售单子而成为了一般纳税人企业。而这笔300万的单子,财务上按照营业税的计算办法直接用收到的款项乘以4%的税率纳税,由于没有将含税价换算成不含税价造成多缴纳增值税约5000元左右,而直到我们来到企业前,该企业竟然没有一个人知道多交税了。我们将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及计算方法告知企业,并且告知企业可以选择退税的方法。

对所得税及财产损失的鉴证工作是从2007年开始有法定的政策支持,这是社会发展的进步。因为企业有时对税法及相关政策的了解并不到位,导致出现如上述的少交税或多交税现象。而我们是专业的队伍,专门研究税收法律法规,通过鉴证工作既宣传了税法知识,也帮助企业改正了错误,减少了损失。

     如果企业能在2008年度所得税申报前便委托我们进行审核鉴证工作,就可以更充分发挥我们在汇算清缴、涉税鉴证、会计核算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将问题解决于事前。

录入时间:2008-12-17 【打印此页】   【关闭】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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