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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发表于:2015-12-17 16:06:48 来源: 浏览次数:403次
  • 【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报送资料】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申请注销资格企业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还应提供: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
      ——《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结果。
      (4)本事项在出口企业按规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