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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发表于:2015-12-17 16:06:16 来源: 浏览次数:391次
  • 【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在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规定需变更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报送资料】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2)变更项目涉及的相关资料,包括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资料。
      (3)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按规定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的,提供“2.4.1—038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中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所应提供的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结果。
      (4)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